近日,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制定、中钢马鞍山矿业研究院有限公司(国家环保矿山固体废物处置与处理工程技术中心)联合起草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完全恢复管理技术规范(全面推行)》 (HJ651-2013)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完全恢复管理方案(规划)编成规范(全面推行)》 (HJ652-2013)两项国家环保标准已获批准颁布实施。近日,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制定、中钢马鞍山矿业研究院有限公司(国家环保矿山固体废物处置与处理工程技术中心)联合起草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完全恢复管理技术规范(全面推行)》 (HJ651-2013)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完全恢复管理方案(规划)编成规范(全面推行)》 (HJ652-2013)两项国家环保标准已获批准颁布实施。《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完全恢复管理技术规范(全面推行)》规定了矿区废弃地、露天采场、尾矿库、矿区专用道路、矿区工业场地、塌陷区、废弃地、矿区污染场地等矿区生态环境保护和完全恢复管理的指导性技术排斥。
本标准仅限于煤矿、金属矿山、非金属矿山、油气矿山、煤层气和砂岩矿山等陆地矿产资源的勘探、开采和选择过程中以及矿山关闭后的生态环境保护和全面恢复管理。铀、钍等放射性矿产资源的生态环境保护和全面恢复管理可继续参照执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完全恢复管理方案(规划)编成规范(全面推行)》规定了编制生态环境保护和完整恢复管理计划的原则、程序、内容和技术拒绝。本标准仅限于新建、改(扩)建矿山和生产紧张的露天矿,并编制成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完全恢复的管理规划(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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